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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批
发布时间: 2007-09-30 15:52:39字体:【

  (1)设立条件

  1、有两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审批程序:

  1、合伙人向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2、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同意的材料(《申报报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3、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批,并于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下发批复文件;

  4、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自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0日内通知合伙人。

  (3)所需资料:

  1、事务所章程(草案);

  2、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和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出资人协议书;

  5、出资证明;

  6、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

  7、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书》原件和复印件;

  8、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9、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10、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

信息来源:济宁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济宁市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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