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国、地税县(市、区)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公室分别负责A、B、C、D级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初审,县(市、区)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负责A级纳税人复核上报和B、C、D级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复审评定;市级纳税信用等级办公室负责对A级纳税人的审核,市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负责对A级纳税人的复审评定。
各级评委会应定期召开会议,按照评定内容和标准逐一审核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
对国、地税共同管理业户,根据各自初步确定的纳税人分值,按照从低原则,共同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
2、对初步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由市级评委会在新闻媒体和办税场所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起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即确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对初步评定的B、C、D级纳税人,暂不采取公示方式,由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联合向其送达《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通知书》(加盖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章戳)。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即确定为实际纳税信用等级。对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有异议的,经评委会研究确定,经过核查或听证后进行复审,根据复审意见确定纳税信用等级。
3、对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颁发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式样的“A级纳税信用等级单位”铜牌和《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便于纳税人悬挂明示或携带办理有关涉税事宜。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开展初期,对A级纳税人,由市级评委会通过有关方式对其进行公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向社会提供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查询。
4、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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