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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激励与监控措施
发布时间: 2007-11-05 17:09:21字体:【
      1、对A级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办法:

  (1)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收检查。

  (2)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3)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4)纳税人出口货物,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条件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具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5)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其他便利措施。

  2、对B级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咨询和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3、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管理,并可依法实行以下管理办法:

  (1)严肃追究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2)严格审核纳税人上报的所有验证、年审资料,并根据需要实地进行复核。

  (3)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重点检查对象。

  (4)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纳税人提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量的申请后,主管国税机关每次供应量不超过半个月的实际用量。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和税款先比对、后抵扣。

  (5)纳税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在申报办理退(免)税时,应实行严格的退税申报、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6)各地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

  4、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1)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税收检查力度,强化日常管理;

  (2)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3)纳税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按规定实行严格的退(免)税管理。

信息来源:邹城市国家税务局 作 者:征收管理科 发布:邹城市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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